20 單選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 30 日仍未繳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其依現行法可以暫緩強制執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 B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 C就應納稅額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者
- D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正解 B —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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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要件,關鍵在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繳納成數。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得繼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須「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所定成數為半數,繳納三分之一不符該款要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B敘述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為繳納半數並提起訴願,三分之一未達,為官方答案。
- C敘述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 D敘述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繳納半數及提供擔保均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演算步驟
- 設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300,000 元。
- 法定應繳數=新臺幣 300,000 元×二分之一=新臺幣 150,000 元。
- 選項所稱之數=新臺幣 300,000 元×三分之一=新臺幣 100,000 元。
- 新臺幣 100,000 元低於新臺幣 150,000 元,未達法定成數。
記憶點
暫緩執行看半數加訴願,繳不出半數走擔保,擔保不行走禁止處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