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警察於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與警察對違規駕駛開罰單,此兩項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前者係行政處分,後者係一般處分
  2. B前者係一般處分,後者係行政處分
  3. C兩者皆為一般處分
  4. D兩者皆為行政處分

正解 B — 前者係一般處分,後者係行政處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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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的行政處分定義與第二項的一般處分判準,分界點在相對人是否特定。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警察在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承受者是當下通過該路口的不特定用路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屬一般處分;對違規駕駛開罰單則指名特定相對人作成,屬相對人特定的行政處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將兩者對調,手勢指揮的相對人並非特定,開罰單的相對人則屬特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二項的判準不符。
  2. B前者相對人不特定而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後者相對人特定,正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分工。
  3. C開罰單已指名特定違規駕駛人,欠缺相對人不特定這項要素,不能歸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二項的一般處分。
  4. D手勢指揮交通的相對人不特定,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所指相對人特定的行政處分。

記憶點

叫得出名字的是行政處分,叫不出名字但圈得出範圍的是一般處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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