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有關商業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委託記帳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應否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規定程序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全部商業組織皆須依規定處理
- B僅公司組織須依規定處理
- C僅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須依規定處理
- D僅獨資、合夥組織須依規定處理
正解 B — 僅公司組織須依規定處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所定主辦會計人員任免與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適用於哪一類商業組織。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同條第五項並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而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兩項規範對象均明文冠以公司組織之商業,獨資、合夥不在其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稱全部商業組織皆須依規定處理。《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與第五項之要件均以公司組織之商業為對象,獨資與合夥組織並無此程序要求。
- B規範對象即為公司組織之商業,與《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文義相符。
- C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同時列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之同意門檻,並非僅及於股份有限公司。
- D限於獨資、合夥。《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所稱主體為公司組織之商業,獨資與合夥恰不在該項規範之列。
記憶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的任免門檻與委託記帳程序只綁公司組織,四種公司都算,獨資與合夥不必依此程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