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會計事務委任張記帳士處理,因故未編製 109 會計年度決算報表,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與此事務有關之下列何者,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①董事長 ②董事 ③監察人 ④總經理 ⑤張記帳士 ⑥經辦會計 ⑦會計長
- A①③④⑤⑦
- B①④⑤⑥⑦
- C②④⑤⑥⑦
- D①②④⑥⑦
正解 B — ①④⑤⑥⑦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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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未編製決算報表之罰鍰主體,及「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董事、監察人之區別。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一項,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同法第 78 條第五款明定,違反同法第 66 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者,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委任之記帳士則依同法第 80 條,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違反第七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納入③監察人,監察人不在《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所列四類主體之內,且該組合漏列⑥經辦會計人員。
- B①董事長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④總經理為經理人、⑥經辦會計與⑦會計長為經辦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屬《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之處罰主體;⑤張記帳士則依同法第 80 條併予處罰,故本組合正確。
- C納入②董事。《公司法》第 8 條第一項固以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之主體限於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未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在其列。
- D同時納入②董事又漏列⑤張記帳士:前者不合《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之主體範圍,後者漏掉同法第 80 條對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之處罰。
記憶點
罰的是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與經辦會計人員四類,加上受託記帳之人,董事與監察人不在名單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