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日本 A 公司於臺中市設立分公司,其營業所用資金為新臺幣 5 千萬元,請問該分公司登記之受理機關與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為何?

  1. A皆為臺中市政府
  2. B分公司登記:臺中市政府;商業會計事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3. C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業司;商業會計事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4. D皆為經濟部商業司

正解 D — 皆為經濟部商業司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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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的登記受理機關,以及其商業會計事務由哪一級主管機關管理。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同條第二項並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依同法第 371 條第一項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境內經營業務,該登記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由經濟部主管公司登記業務之商業司受理。會計事務部分,《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一款將「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列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登記既由經濟部受理,會計事務即由經濟部管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臺中市政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其權責限於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
  2. B前段機關認定已誤,後段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是稅捐稽徵機關,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3 條所列的商業會計事務主管機關。
  3. C國稅局同樣不在《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的權責劃分之列,後段錯誤。
  4. D分公司登記與商業會計事務管理都落在中央主管機關,與《公司法》第 5 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一款相符。

記憶點

誰受理登記,誰就管商業會計事務。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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