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1. A以零計入
  2. B虧損 16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3. C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64 萬元
  4. D虧損 52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正解 A — 以零計入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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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交易所得如何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同法第 24 條之 5 課徵所得稅;同條第二項定所得額為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第一項定該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故選 A。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為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稅額。

逐項排除

  1. A餘額為負,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以零計算,正確。
  2. B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者限於交易所得額為負,本題該所得額為正。
  3. C漏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0,000 元。
  4. D另扣除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之土地增值稅 360,000 元。

演算步驟

  1. 房地交易所得額=收入新臺幣 68,000,000 元-成本 65,000,000 元-仲介費 1,360,000 元=新臺幣 1,640,000 元;
  2. 餘額=1,640,000 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0,000 元=負 160,000 元,以零計算。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只能減到零。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24-5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所得稅法》第 4-4 條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

《所得稅法》第 24-5 條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

本題指定了年度,官方答案依當時規定不變

本題交易發生在 108 年,依當時規定官方答案 (A) 以零計入不變。《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5 於 110 年 7 月修正施行後,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改為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同條第一項但書並允許「未自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列為費用。若同樣情形發生在今天,交易所得為售價減成本、仲介費及該部分土地增值稅,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 萬元後餘額為負,應納稅額為零,且這個負數不能當作交易損失扣抵。結果與「以零計入」相近,但現行是分開計稅,選項措辭已不精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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