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納稅義務人申報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扣除額不得減除?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④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A①②
- B②③
- C④⑤
- D③⑤
正解 B — ②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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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利所得選擇按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稅者,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不得減除的兩項特別扣除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同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2 款明定,有此情形者不適用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受限制者恰為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規定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4,不在同條第 3 項的排除範圍,仍可減除。
- B②與③正是同條第 3 項明列不適用的兩項特別扣除額。
- C④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分別規定於同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5 與之 3,均未被排除。
- D③固在排除之列,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不受該項限制,二者併列不符條文。
演算步驟
- 比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所列不適用之扣除額:之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 ②、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 ③,計 2 項;
- ①④⑤不在該條項所列範圍內 → 不得減除者為②③。
記憶點
選二十八趴分開計稅,幼兒學前與長照兩項先出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