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多少滯納金?
- A1%
- B2%
- C5%
- D10%
正解 A — 1%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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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逾期繳納稅捐時,滯納金的加徵週期與比率。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前段,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條文所定的比率就是百分之一,換算即 1%,故選 A。
逐項排除
- A1%,與《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所定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逐字相符,為正解。
- B2%,本條的加徵單位是三日一個百分點,並無百分之二的比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所定滯報金雖是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那是二日一個百分點,仍不是百分之二。
- C5%,《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全條未出現百分之五,該比率不屬滯納金。
- D10%,本條所定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分之十屬於滯報金一類的加徵,與滯納金分屬不同制度,數值不可互換。
演算步驟
- 公式:滯納金=滯納數額 × 1% × (逾期日數 ÷ 3,取整數次數)。
- 以滯納數額新臺幣 100,000 元、逾期 9 日為例:9 日 ÷ 3 日=3 次;
- 100,000 元 × 1%=1,000 元;
- 1,000 元 × 3=新臺幣 3,000 元。
- 倒推每次加徵的比率:3,000 元 ÷ 3 ÷ 100,000 元=1%。
記憶點
滯納金是三日一個百分點,滿三十日就移送強制執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