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何人優先負繳納義務?

  1. A遺囑執行人
  2. B繼承人
  3. C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4. D配偶

正解 A — 遺囑執行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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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應繳稅捐由何人負繳納義務及其先後順序。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條文列名的四種人依序排列,遺囑執行人在首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把同一順序寫得更直白: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遺囑執行人,《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第一項列於首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一款亦以其為第一順位,為正解。
  2. B繼承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二款以無遺囑執行人為適用前提,順位在遺囑執行人之後。
  3. C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三款以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為適用前提,順位最後。
  4. D配偶,《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第一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列名者都沒有配偶這個身分;配偶如同時是繼承人,也是以繼承人的身分依第二順位負義務。

記憶點

遺囑執行人先於繼承人與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殿後,配偶不是獨立的一順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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