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黃小姐於 108 年 1 月出售其於 107 年 3 月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該筆不動產係黃小姐之父親於 106 年 8 月購入。請問該筆房地交易之所得稅稅率為多少?
- A15%
- B20%
- C35%
- D45%
正解 C — 35%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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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在房地合一課稅制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以及對應的稅率級距。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 及第 24 條之 5 課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四項明定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合併其父自一百零六年八月購入起算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出售,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故選 C。
逐項排除
- A15%,係持有期間超過十年者之稅率,與本題不符。
- B20%,係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之稅率,本題持有期間未逾二年。
- C3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正確。
- D45%,係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之稅率;未合併被繼承人持有期間而只算繼承後十個月,才會落到此項。
演算步驟
- 持有期間=出售日-合併計算後之取得日。
- 代入:取得日為一百零六年八月(被繼承人購入日),出售日為一百零八年一月,持有期間=1 年 5 個月。
- 1 年 5 個月落在「超過一年,未逾二年」區間,對應稅率=35%。
記憶點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可以把被繼承人那一段接上去一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