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下列親屬或家屬,何者不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

  1. A年滿 70 歲以上之姑姑
  2. B未滿 60 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之岳父
  3. C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弟弟
  4. D年滿 20 歲在國外就讀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子女

正解 C — 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弟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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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要件,關鍵在滿二十歲之同胞兄弟姊妹須具備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中之一。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年滿二十歲、待業中而無工作收入之弟弟,既非在校就學,亦非身心障礙,而待業與無謀生能力並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暫時未就業、後者指客觀上不具工作能力,故不符該目所定要件,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得減除。姑姑屬同款第四目所稱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年滿七十歲之高齡者可認屬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扶養。
  2. B得減除。岳父為納稅義務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依同款第一目,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二者具備其一即可,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者仍在適用範圍。
  3. C不得減除,為本題所要選出者。滿二十歲之同胞兄弟姊妹須另具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本項三者皆無。
  4. D得減除。子女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扶養者,依同款第二目得減除免稅額,該目未限於國內學校,本項既經教育部認可且具正式學籍,屬在校就學。

記憶點

未滿二十歲直接算,滿二十歲要再過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這道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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