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個人居住者取得股利所得時,其所得稅之申報繳納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可選擇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或分離課稅兩種方式
  2. B可選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或分離課稅兩種方式
  3. C可選擇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或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兩種方式
  4. D可選擇以扣繳方式完稅

正解 C — 可選擇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或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兩種方式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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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一百零七年度起個人居住者股利所得的兩種課稅方式,即《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四項與第五項。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四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之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此即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五項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兩案均以合併報繳收尾,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合併計稅合併報繳確為《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四項所定方式,但股利所得並無分離課稅之規定,本項後半有誤。
  2. B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確為《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五項所定方式,本項後半同樣誤植分離課稅。
  3. C合併計稅合併報繳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正是《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四項與第五項的二擇一,正確。
  4. D個人居住者之股利所得應併入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 15 條並無以扣繳方式完稅之規定。

記憶點

股利二擇一:百分之八點五抵減以八萬元為限,或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稅;不論選哪一種都要合併報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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