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 107 年度之股利所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益團體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收入
  2. B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所得
  3. C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不必計入其所得
  4. D合作社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不必計入其所得

正解 B — 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所得,應計入其所得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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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獲配國內轉投資股利的課稅處理,即《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適用主體範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具法人資格,屬該條所稱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其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同樣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選項稱應計入其所得,與該條規定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非《所得稅法》第 42 條所稱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應計入收入,再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判斷是否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而免稅,敘述正確。
  2. B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屬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本項稱應計入其所得,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獲配國內轉投資股利不必計入所得,正是《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明文,敘述正確。
  4. D合作社亦為《所得稅法》第 42 條列舉之主體,其獲配股利不必計入所得,敘述正確。

記憶點

《所得稅法》第 42 條放行的是「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的營利事業,非營利的機關團體不在其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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