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小宸公司 107 年度之課稅所得為 500 萬元,當年度出售上市股票產生損失 200 萬元,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免稅所得為 300 萬元,請計算其基本所得稅額為多少?
- A96 萬元
- B90 萬元
- C66 萬元
- D30 萬元
正解 B — 90 萬元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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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及證券交易損失當年度不得扣抵。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一項,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其第一款為依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第五款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同條例第 7 條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加計之所得額,其經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減除,故本年度證券交易損失不得減除。再依同條例第 8 條第一項,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本年度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漏未扣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第一項所定之新臺幣五十萬元。
- B基本所得額八百萬元減五十萬元後按百分之十二計算,得九十萬元,與本項相符。
- C誤將證券交易損失自本年度減除,牴觸《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二項。
- D僅以免稅所得三百萬元為基本所得額,漏未加計課稅所得額。
演算步驟
- 基本所得額 = 新臺幣 5,000,000 元 + 3,000,000 元 = 8,000,000 元;
- 基本稅額 =(8,000,000 元 - 500,000 元)× 12% = 900,000 元。
記憶點
免稅所得加回、證券損失留到次年度,扣五十萬元再乘徵收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