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阿宸公司(我國境內營利事業)107 年度之國內所得為 300 萬元,其日本分公司之稅後所得 200 萬元,已納日本所得稅 55 萬元。請問阿宸公司可自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抵之國外稅額為多少元?
- A400,000 元
- B433,500 元
- C510,000 元
- D550,000 元
正解 C — 510,000 元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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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國外已納稅額之扣抵限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稅率依同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為百分之二十,據以算出之限額低於已納稅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新臺幣 400,000 元係逕以稅後所得乘百分之二十,未先還原為稅前所得。
- B新臺幣 433,500 元不合《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之限額算法。
- C新臺幣 510,000 元,即本題答案,為加計國外所得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 D新臺幣 550,000 元為已納稅額全額,超過限額部分不得扣抵。
演算步驟
- 國外稅前所得=稅後所得+已納外國稅=新臺幣 2,000,000 元+新臺幣 550,000 元=新臺幣 2,550,000 元;
- 扣抵限額=(新臺幣 3,000,000 元+新臺幣 2,550,000 元)×20%-新臺幣 3,000,000 元×20%=新臺幣 510,000 元;
- 已納稅額高於限額,故扣抵新臺幣 510,000 元。
記憶點
先把稅後所得還原成稅前,再以加計國外所得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上限,取孰低。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