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應記載之事項?

  1. A交易日期
  2. B營業人名稱
  3. C營業人統一編號
  4. D營業人電話號碼

正解 D — 營業人電話號碼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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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其法定應記載事項為何。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種類包括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條文明列之記載事項僅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三項,電話號碼不在其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交易日期為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使用辦法所應載明之事項,屬憑證本身的形式要件,並非本題所問之非應記載事項。
  2. B營業人名稱為同法第 33 條明文要求載明之三項之一。
  3. C營業人統一編號同為同法第 33 條明文要求載明之三項之一,缺漏將影響進項稅額之扣抵。
  4. D電話號碼未見於同法第 33 條所定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三項之中,並非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應記載之事項。

記憶點

扣抵憑證只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三件套,電話號碼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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