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下列何項支出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
- A營利事業因空氣污染遭環保單位處罰之罰鍰
- B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 C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之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 D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依約支付其到任之行李運送費用
正解 A — 營利事業因空氣污染遭環保單位處罰之罰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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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38 條所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支出,核心是各項罰鍰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因空氣污染遭環保單位處罰的罰鍰,正是該條所稱之「各項罰鍰」,性質上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而非經營本業所必要的支出,依法不得列報,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環保單位科處之罰鍰屬《所得稅法》第 38 條明列的各項罰鍰,全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是本題所問不得認列者。
- B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屬經營本業所需的支出,不在《所得稅法》第 38 條所列不得列支的項目之內,取得憑證即可核實認列。
- C因車禍支付被害人之賠償金,已取得確實證明文件且限於未受保險賠償的部分,係經營本業過程所生之損失,非該條所稱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得予認列。
- D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依約支付其到任之行李運送費用,是基於聘僱契約而生的用人支出,屬經營本業必要費用,不受《所得稅法》第 38 條限制。
記憶點
罰鍰、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與家庭費用,是《所得稅法》第 38 條點名不准列報的支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