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捐贈認列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營利事業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列為費用,但以不超過其所得額 30%為限
  2. B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 150%,自所得額中減除
  3. C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
  4. D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以新臺幣 2,000 萬元為限,自所得額中減除

正解 B — 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 150%,自所得額中減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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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捐贈一節的各目限額,以及加成減除與費用列支兩種不同效果。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二款,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所得額中減除,選項所述比例與方式與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二款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上限為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不是百分之三十。
  2. B正確。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二款就運動產業捐贈定有兩級比例,加成百分之一百五十減除者即本選項所指情形。
  3. C錯誤。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二目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4. D錯誤。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一目就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明定不受金額限制。

演算步驟

  1. 可自所得額減除數 = 捐贈金額 × 百分之一百五十;
  2. 設捐贈新臺幣 1,000,000 元,代入得新臺幣 1,000,000 元 × 1.5 = 新臺幣 1,500,000 元。

記憶點

運動加成一五○、指定學校二五、政治獻金一○併五十萬、國防與各級政府捐贈不設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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