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於下列何種情況得採成本回收法?

  1. A工期在 1 年以內者
  2. B得採用完工比例法之工程
  3. C工期在 1 年以上,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
  4. D營利事業依其會計政策決定採用

正解 C — 工期在 1 年以上,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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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長期工程損益的認列,完工比例法為原則、成本回收法為例外。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選項所述工期在一年以上、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同時滿足工期要件與第三款事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工期在一年以內者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的射程內,該項的適用前提明定為工期在一年以上,談不上例外退回成本回收法。
  2. B得採用完工比例法即代表工程損益可以估計,正好從反面排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但書「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的要件。
  3. C工期一年以上加上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恰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的法定事由。
  4. D依營利事業自身會計政策決定並非法定事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是原則加例外的強制結構,不容許自由選用。

記憶點

一年以上的工程原則走完工比例法,只有三種「估不出來」才准退回成本回收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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