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九州營造之總公司在日本,並在我國境內出租機器設備。105 年營業收入$200,000,000,且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103 年、104 年核定所得分別為虧損$3,000,000、所得額$1,000,000。105 年經核准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則 105 年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何?

  1. A$30,000,000
  2. B$28,000,000
  3. C$20,000,000
  4. D$17,000,000

正解 A — $30,000,00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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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5 條境外總機構推計課稅百分比。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而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境內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百分之十五為境內所得額;同項但書明定「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出租機器設備屬其餘業務,適用百分之十五,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新臺幣 30,000,000 元=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五,未減除虧損,合於《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
  2. B新臺幣 28,000,000 元多扣兩年度損益淨額新臺幣 2,000,000 元,牴觸《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但書。
  3. C新臺幣 20,000,000 元誤用國際運輸業務的百分之十,出租機器設備非國際運輸。
  4. D新臺幣 17,000,000 元用錯百分比又扣虧損,不合《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

演算步驟

  1. 所得額=境內營業收入×15%=新臺幣 200,000,000 元×15%=新臺幣 30,000,000 元;
  2.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但書不扣 103 年度虧損新臺幣 3,000,000 元,故全年所得額為新臺幣 30,000,000 元。

記憶點

境外總機構成本難分攤:運輸一成、其餘一成五,不扣虧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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