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現行所得稅法中有關噸位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適用對象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
- B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 10 年,不得變更
- C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規定之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核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 5 年,不得再適用噸位稅
- D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解 A — 適用對象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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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噸位稅制的適用主體、選定後的年限限制,以及海運業務收入以外收入的計算方式。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第一項,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限於「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且須符合一定要件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本選項把適用對象寫成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與條文所定主體相反,為四者中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第一項的適用主體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本項寫成境外,與條文牴觸。
- B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第三項,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本項敘述正確。
- C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第三項後段,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第一項所定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核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適用,本項敘述正確。
- D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4 第一項後段,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噸位稅限總機構在境內者選用,選定綁十年、被廢止再鎖五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