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合併而另立丙公司,乙公司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合併後應由下列何者受領?

  1. A甲公司
  2. B乙公司
  3. C丙公司
  4. D乙公司之股東

正解 C — 丙公司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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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稅捐上之權利義務由何人承受。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甲、乙兩公司合併而另立丙公司,乙公司之法人格於合併生效時消滅,其稅捐上之地位由另立之丙公司承受,合併前應退之稅捐自應由丙公司受領,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本題為另立新公司之合併,甲公司同因合併而消滅,並非《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所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
  2. B錯誤。乙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法人格不復存在,無從作為受領退稅之主體。
  3. C正確。丙公司為《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所稱另立之營利事業,承受消滅公司之稅捐地位;又依同法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抵繳與受領之對象同為丙公司。
  4. D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所定承受主體為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非消滅公司之股東,股東與稽徵機關間無此受領地位。

記憶點

合併消滅公司的稅捐權利義務,一律跟著「存續或另立」的那家公司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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