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應保密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 A納稅義務人之叔叔
- B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
- C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
- D受理納稅義務人訴願案件之機關
正解 A — 納稅義務人之叔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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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保密義務的除外名單,凡不在名單之列者,即為應保守秘密之對象。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一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及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叔叔不在該列舉之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叔叔非《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一項所列任一款之人員或機關,故為應保密之對象。
- B錯誤。繼承人為《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除外對象;《所得稅法》第 119 條第二項亦將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列為得知悉之有關人員。
- C錯誤。授權之代理人為《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除外對象,不在保密範圍。
- D錯誤。受理有關稅務訴願之機關為《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除外對象。
記憶點
除外名單是「本人與繼承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與監察機關、訴願訴訟與調查機關、財政部核定者、持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名單外一律保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