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A外國人之著作權供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 B外國公司獲配中華民國境內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 C外國人出售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持有房屋之所得
- D某外國工程師來台培訓臺灣技術人員,為期 30 天,其勞務報酬由境外僱主給付
正解 D — 某外國工程師來台培訓臺灣技術人員,為期 30 天,其勞務報酬由境外僱主給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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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十一款列舉,特別是第三款勞務報酬所附的九十天但書。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三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該外國工程師來臺為期三十天,未逾九十天,且勞務報酬由境外僱主給付,兩項要件同時具備而落入但書,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8 條第六款明定著作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為來源所得,著作人的國籍並非要件,看的是使用地。
- B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一款指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連結因素在發行公司的設立地,獲配者為外國公司不影響認定。
- C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七款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房屋坐落境內即以財產所在地為連結因素。
- D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境內居留三十天未超過九十天,報酬又係自境外僱主取得,正好落在《所得稅法》第 8 條第三款但書所排除的範圍。
記憶點
外籍人士的勞務報酬,要嘛停留超過九十天、要嘛由境內僱主給付,兩個都不沾就不是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