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符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①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 12 萬元 ②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租屋自住可扣除 ③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④申報受扶養的叔父,租屋自住租金可扣除
-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正解 C — ①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上限、租屋地域、與購屋借款利息之排他關係,以及可適用的親屬範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①之十二萬元上限與③之但書皆逐字命中該目,②不合地域要件,④不合親屬要件,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現行扣除額之項目與數額應以修正後條文為準。
逐項排除
- A併列①②。①之上限正確,②在中華民國境外租屋自住,不符該目「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地域要件,故不成立。
- B併列③④。③之但書正確,④以受扶養之叔父的租金申報扣除,逾越該目「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的範圍,故不成立。
- C併列①③。每一申報戶每年十二萬元之上限,與「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之但書,均為該目明文,故為正確組合。
- D併列②④。境外租屋違反地域要件,叔父違反直系親屬要件,兩者皆非該目所許。
記憶點
租金扣除認三件事:境內、自住非營業、直系親屬;上限十二萬元,且與購屋借款利息二擇一。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所得稅法》第 17 條已於 114 年 12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
本題考的是房屋租金「列舉扣除」的規定,這個前提在現行法已經不存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後,房屋租金列舉扣除已刪除,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十八萬元(不再是 12 萬元),排除要件由「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改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適用範圍仍限於境內租屋自住,受扶養對象仍限直系親屬。依現行規定,①③ 都已不是現行要件,②④ 仍不符合,本題已無正確答案。記憶點:房屋租金特別扣除,上限 18 萬元、境內有房就不能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