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項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
- B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受委任向財政部提起稅務案件訴願
- C記帳士接受客戶委任後,因故必須終止契約,應於 15 日前通知委任人
- D記帳士執行業務,依記帳士法規定應設置簿冊,其簿冊應保存 10 年
正解 A —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項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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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執業的四項基本義務——委任書、業務範圍、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簿冊保存年限,分別散在《記帳士法》不同條文。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4 條第一項,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同法第 14 條第二項並要求委任書載明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與委任日期,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訂立委任書是《記帳士法》第 14 條的強制要求,且須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 B錯誤。《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二項明定,記帳士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C錯誤。考試當時之《記帳士法》第 15 條為「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非 15 日;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為十五日前通知。
- D錯誤。《記帳士法》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所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不是 10 年。
記憶點
委任書必訂、終止當年算十日、簿冊存五年、訴願碰不得。
本題涉及的《記帳士法》第 15 條(111 年 5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記帳士法》第 15 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
本題問何者正確,官方答案 (A) 委任書的規定至今未變。《記帳士法》第 15 條於 111 年 5 月修正施行後,記帳士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C)「應於 15 日前通知委任人」因此由錯誤轉為正確。(B)(D) 同原詳解,仍屬錯誤。(A)(C) 同時正確,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需要留意的是,這次修正另外刪除了舊條文「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限制;「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則是修正前後都有的規定。記憶點:記帳士終止委任,現行是「正當事由+十五日前通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