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如何計算?

  1. A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2. B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十
  3. C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二十
  4. D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五十

正解 D — 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百分之五十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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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的公式,考《所得稅法》第 66-6 條第一項但書的減半規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66-6 條第一項,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等於股利或盈餘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同項但書另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x百分之五十」。題目問的正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應適用但書,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股利淨額乘稅額扣抵比率是《所得稅法》第 66-6 條第一項的本文公式,適用於但書所列以外的股東,本題主體不適用。
  2. B百分之十並非《所得稅法》第 66-6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的乘數。
  3. C百分之二十亦非該但書的乘數;與之形似的百分之二十.四八,是同法第 66-6 條第二項第一款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性質是比率的天花板而非公式乘數。
  4. D與《所得稅法》第 66-6 條第一項但書的公式逐字相符。

記憶點

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打對折:股利淨額乘稅額扣抵比率再乘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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