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於綜合所得稅計算課徵時,下列那項金額的變動不適用物價指數連動法?
- A免稅額
- B標準扣除額
- C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D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正解 C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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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有哪些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考《所得稅法》第 5 條與同法第 5-1 條所列的連動範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第一項,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同法第 5-1 條第一項則明定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未被這兩條納入,其金額由《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五直接定為每人每年二萬五千元為限,不隨物價指數變動,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免稅額是《所得稅法》第 5 條第一項明列的連動項目,適用物價指數連動法。
- B標準扣除額經《所得稅法》第 5-1 條第一項納入,準用第五條的調整方式,適用連動。
- C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在《所得稅法》第 5 條、同法第 5-1 條所列的連動項目之內,金額固定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要調整只能修法。
- D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所得稅法》第 5-1 條第一項明文納入,適用連動。
記憶點
連動的是免稅額、課稅級距、標準扣除額、薪資特扣與身障特扣;教育學費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