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退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 B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10 年內溢繳者為限
  3. C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4. D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藉故扣抵納稅義務人其他積欠之稅捐,應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

正解 A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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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退稅專節的兩個期間、一個利率定錨與應退稅款的抵繳。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選項 A 與該項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屆期不得再申請,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相符。
  2. B《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就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規定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且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本項改成以十年內溢繳者為限,加了條文所無的年限。
  3. C《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三項的利率是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本項寫成各年度一月一日,那是同法第 38 條第二項行政救濟退稅的算法。
  4. D《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本項稱不得扣抵、應立即退還,與該條相反。

記憶點

自己錯五年內申請,機關錯二年內查明且不受五年限制,利息利率看繳納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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