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必須先辦理認許,並於認許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再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1. A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
  2. B子公司設立登記
  3. C分公司設立登記
  4. D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

正解 C — 分公司設立登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司法》對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須辦理的登記種類。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4 條,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同法第 371 條第二項則明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可見認許之外還須另辦分公司登記,兩者兼備才取得境內營業的資格,題目所問認許後應再辦理的登記即指分公司設立登記,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不是認許後的必辦登記。《公司法》第 386 條所處理的,是外國公司無意在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代表人為業務上法律行為時的報備與代表人辦事處,路徑與本題相反。
  2. B子公司是依中華民國法律另行設立的獨立公司,其設立登記與外國公司本身的認許無涉,並非《公司法》第 371 條第二項所要求的登記。
  3. C正確。《公司法》第 371 條第二項把分公司登記與認許並列為境內營業的前提,本項與條文文字相符。
  4. D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並非《公司法》所定的登記種類,該法第 386 條僅有代表人辦事處的報備機制,並無此一名目。

記憶點

外國公司要在境內營業,認許加分公司登記,兩張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9 題

→ 看完整「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