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為資本不實,公司法對此設有相關之規範,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對於公司負責人可處刑責
  2. B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3. C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4. D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正解 D — 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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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9 條對資本不實所設的刑事、民事與登記效果,問哪一項不在該條規範內。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9 條在考試當時之第三項:「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免予撤銷或廢止之補正時點以裁判確定前為限,選項 (D) 卻延到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與條文不符,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18 年 11 月修正,第三項改為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不再經檢察機關通知,但書仍限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

逐項排除

  1. A對於公司負責人可處刑責:《公司法》第 9 條第一項明定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屬該條規範。
  2. B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法》第 9 條第二項定有公司負責人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所受損害之規定。
  3. C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即《公司法》第 9 條第三項前段之文字,屬該條規範。
  4. D裁判確定後、廢止登記前補正即不得撤銷或廢止:《公司法》第 9 條第三項但書只承認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兩種,故為不包括者。

記憶點

資本不實的補正窗口只開到裁判確定,過時便救不回登記。

本題涉及的《公司法》第 9 條(107 年 11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公司法》第 9 條已於 107 年 11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

本題問公司法對資本不實的規範「不包括」何者。《公司法》第 9 條於 107 年修正後,第三項改為「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據此:(A) 公司負責人處刑責、(B) 負責人與股東連帶賠償,仍屬現行規範;(C) 現行已無「由檢察機關通知」的程序,而是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選項敘述不再符合規範;(D) 補正必須在判決確定前,判決確定後才補正不能阻止撤銷,仍不屬規範內容。(C)(D) 都不在現行規範之內,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記憶點:資本不實的補正期限是「判決確定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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