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單選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為資本不實,公司法對此設有相關之規範,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 A對於公司負責人可處刑責
- B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C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D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正解 D — 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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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對公司資本不實所設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與撤銷登記的規範範圍。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規範所「不包括」者。依《公司法》第 9 條第三項:「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條文把免予撤銷的補正時點限定在裁判確定「前」,並無選項所述於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補正即不得撤銷之規定,該敘述不在該條規範之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該條規範。《公司法》第 9 條第一項對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B屬該條規範。《公司法》第 9 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C屬該條規範。《公司法》第 9 條第三項本文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D不屬該條規範,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9 條第三項但書所定的補正時點是裁判確定前,把補正時點延後到裁判確定之後與該但書牴觸。
記憶點
資本不實補正只認裁判確定前,確定後再補來不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