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張先生欲在臺北市設立公司,需向那一主管機關登記才能成立?
- A經濟部
- B財政部
- C內政部
- D臺北市政府
正解 A — 經濟部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9題答A或D或AD者均給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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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6 條所定公司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以及同法第 5 條對中央與直轄市主管機關的界定。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6 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而同法第 5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公司之成立以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之登記為要件,故選 A。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A或D或AD者均給分。
逐項排除
- A經濟部為《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6 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 B財政部不在《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所列之主管機關,公司設立登記非其權責。
- C內政部同樣不在《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所列之主管機關之內。
- D本選項亦經考選部公告給分。臺北市政府為《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主管機關,且同條第二項定有「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設於臺北市之公司其登記事務得循此由臺北市政府辦理。
記憶點
公司成立看《公司法》第 6 條的「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即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是受委辦的辦理機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