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關於公司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股份有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
- B公司登記,其代理人以會計師為限
- C公司申請停業登記,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 D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法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得逕予否准登記
正解 A — 股份有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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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登記的申請期限、代理人資格限制,以及主管機關對不合法定程式申請案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87 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387 條第五項並對不依該辦法所定期限辦理登記者定有罰鍰,足見設立登記確有法定申請期限,其日數由該授權辦法訂定。A 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十五日內申請設立之登記,即依上開授權所定之期限,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設立登記之申請期限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一項授權之辦法定之,本項所載期限與之相符,敘述無誤。
- B《公司法》第 387 條第三項明定登記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並非以會計師為限。
- C停業期間之上限同屬《公司法》第 387 條第一項授權辦法規範的事項;《公司法》第 10 條第二款所稱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得命令解散,且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該六個月是命令解散的門檻,不是停業登記每次期間的上限。
- D《公司法》第 38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並無逕予否准的裁量。
記憶點
期限看授權辦法,代理人限會計師與律師,程式不合先命改正而非直接駁回。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