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關於記帳及編製報表基礎,稅法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相同時,商業之財務會計,應如何處理?
- A以稅法規定為準
- B以商業會計法為準
- C稅法或商業會計法擇一適用
- D稅法或商業會計法混合適用
正解 B — 以商業會計法為準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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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之財務會計在稅法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一致時,記帳及編製報表所應遵循的依據。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1 條第一項明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 條並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可見商業的記帳與編製報表基礎,是由《商業會計法》這一套規範決定,稅法上的不同規定屬於申報時另行調整的問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1 條第一項已將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歸由該法規範,財務會計不因稅法另有規定即改以稅法為準。
- B正確,為本題答案。財務會計的記帳及編表基礎以《商業會計法》為準。
- C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1 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並未賦予商業在該法與稅法之間任意擇一適用的空間。
- D錯誤。混合適用會使入帳基礎前後不一,與《商業會計法》第 56 條要求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的規定不符。
記憶點
帳務依《商業會計法》編,稅法的差異放到申報時再調整,順序不可對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