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會計事項除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外,至遲不得超過幾個月完成登帳?
- A1 個月
- B2 個月
- C2 個半月
- D3 個月
正解 B — 2 個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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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所定登帳的時序原則與最後期限。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條文以逐日登帳為原則,並把容忍上限訂在二個月,逾期即屬不按時記帳,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一個月短於條文所定期限,《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的文字明白寫的是二個月,並非一個月,以一個月作答會把法定容忍上限縮得比條文更嚴。
- B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的最後期限就是二個月,逐日登帳仍為原則,超過二個月即屬不按時記帳,並由《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第三款科處罰鍰。
- C二個半月是《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決算於必要時得延長的期間,屬於年度決算作業的時限,與逐日登帳的期限分屬兩個階段,不可互換。
- D三個月未見於《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的文字,把期限拉長到三個月,會使第三個月內尚未登帳的情形脫離該條的規範。
記憶點
原則逐日登帳,最後底線二個月;二個半月是決算的延長,不是登帳的寬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