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依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之規定,須如何處理?
- A應由董事會決議定之
- B應由股東會決議定之
- C須委請會計師鑑價
- D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正解 D — 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衡量原則,以及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的備位基礎。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規定「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原則是公允價值,但書指定的替代基礎是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董事會決議是公司內部的意思形成程序,《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並未以任何會議決議作為資產衡量基礎。
- B股東會決議同屬公司內部程序,《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但書指定的是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而不是由股東會決定金額。
- C委請會計師鑑價是取得公允價值的可能手段之一,但《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但書處理的正是公允價值已無法可靠衡量的情形,此時條文直接改採帳面金額,並未要求鑑價。
- D正確。依《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第一項但書,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注意是換出而非換入的那一項資產。
記憶點
換資產先看公允價值,測不準就用自己換出去那項的帳面金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