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張三 111 年 11 月記帳士考試及格,準備在高雄市左營區設立事務所執業,請問與其有關之相關機關,下列何者正確?①登錄執業機關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②記帳士證書由考選部核發 ③記帳士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④稅務部分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⑤商業會計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⑥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偵辦 ⑦商業登記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1. A①②③④⑤⑥⑦
  2. B①②③④⑤
  3. C①②④⑤
  4. D①④⑤

正解 D — ①④⑤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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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執業所涉的多層主管機關,以及證書核發、登錄與犯罪嫌疑移送的權責歸屬。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6 條要求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故須逐項判斷。①依同法第 7 條,記帳士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3 條為財政部,事務所設於高雄市者由財政部所屬高雄國稅局受理登錄,成立。④稅務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成立。⑤商業會計業務事件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即其業務單位,成立。②③⑥⑦四項均不成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七項全收。⑥不成立,《記帳士法》第 30 條定懲戒委員會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⑦亦不成立,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非財政部。
  2. B較 A 少了⑥⑦,但仍收②與③。②不成立,記帳士證書依《記帳士法》第 5 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③不成立,同法第 3 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非高雄市政府。
  3. C較 B 少了③,但仍收②;證書核發機關依《記帳士法》第 5 條為主管機關而非考選部,仍不可選。
  4. D只收①④⑤,與《記帳士法》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記帳士歸財政部;商業會計與商業登記的中央主管機關都是經濟部;犯罪嫌疑移送司法機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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