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甲記帳士受申誡處分 3 次,依法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此時,對甲記帳士所為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最低之期間為何?
- A1 個月以上
- B2 個月以上
- C3 個月以上
- D5 個月以上
正解 B — 2 個月以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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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27 條所定懲戒處分種類,以及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期間下限。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將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定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同法第 27 條第二項則規定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第二項只決定是否應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回到第一項第三款的區間,其下限為二個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一個月以上不符《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文字,該款區間自二月起算,並無一月的下限。
- B二個月以上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的下限相符,為法定最低期間。
- C三個月以上高於法定下限,《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並未以三月為停業處分之起點。
- D五個月以上亦非條文所定下限;《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二項出現的五,是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應予除名的門檻,與單次處分的期間無關。
記憶點
停業處分下二月、上二年;申誡三次要停業,停業累計滿五年就除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