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單選
陳記帳士為精進稅務專業能力,每年皆經常參加國稅局及記帳士公會之相關專業課程,該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何準則?
- A行為準則之務實
- B行為準則之適任
- C基本原則之務實
- D基本原則之適任
正解 B — 行為準則之適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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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持續進修維持專業能力,對應職業倫理道德規範行為準則中的「適任」。
正解理由
該規範所稱適任,指的是取得並維持執行業務所需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使自己足以勝任受委任的事務;務實講的則是辦事的勤勉切實。持續受訓正是維持適任的標準作為,法規面也看得到同一要求:《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第一項課予記帳士參加在職訓練的義務,同條第二項並定「前項在職訓練以實體課程為限,每年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陳記帳士每年參加國稅局及記帳士公會的專業課程,是就進修所為的具體行為,歸行為準則而非基本原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務實著重於受委任事務辦得勤勉切實,參加專業課程指向的是能力的取得與維持,品目不合。
- B正確。持續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落在行為準則的適任項下。
- C品目錯在務實,層次也錯在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只作抽象宣示,不規範個別行為態樣。
- D品目為適任固然相符,但本題描述的是每年反覆進行的具體進修行為,應歸行為準則而非基本原則。
記憶點
上課進修算適任,跑腿辦事算務實;具體動作一律放行為準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