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單選
A 在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調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就任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並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調離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就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最後在 114 年 9 月 30 日辭職自行開業記帳士事務所,請問 A 不得在何縣市執業?
- A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 B新北市、臺中市
- C臺北市、新北市
- D臺中市
正解 D — 臺中市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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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8 條中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認定,在多次調任的情形下只取一個地點。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條文鎖定的是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一個行政區域,而不是歷來服務過的所有機關所在地;期間也是自離職之日起算,中間的調任並不是離職。A 辭職開業時的任職機關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所在地為臺中市,因此受限制的縣市只有臺中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把歷任機關所在地全部納入,《記帳士法》第 8 條的限制範圍並未及於調離前服務過的縣市。
- B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是中途調離的機關,其所在地不是《記帳士法》第 8 條所稱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
- C這兩個直轄市都不是《記帳士法》第 8 條所稱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且漏掉真正受限制的臺中市。
- D辭職時任職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其所在地正是《記帳士法》第 8 條所限制的區域。
記憶點
旋轉門只鎖最後一站,前面待過幾個縣市都不列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