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下列有關長期性投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調整
  2. B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屬於長期性投資之一,必須採用權益法處理
  3. C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一旦發生減損跡象,必須進行減損測試及調整
  4. D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非流動,屬於長期性投資之一,後續減損跡象不存在或減少時仍不予迴轉

正解 A —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調整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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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長期性投資受有約束限制時的法定效果,以及權益法與減損迴轉之界線。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二項:「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條文給的效果是揭露,並不是調整帳列金額;本選項將「應予揭露」寫成「應予調整」,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二項對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之長期性投資,所定之效果為揭露而非調整,故為本題答案。
  2. B敘述正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一項第六款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定義為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二項亦明定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3. C敘述正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列為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減損跡象之項目,資產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4. D敘述正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二項之減損迴轉規定明文排除商譽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該類投資之減損因而不予迴轉。

記憶點

作質或受限制=揭露;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認列減損;商譽與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減損不迴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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