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甲為兼營應稅及免稅銷售的營業人,113 年 9 月至 10 月購進貨物 1,200 萬元,支付進項稅額 60 萬元,進項稅額中有 10 萬元是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另有 20 萬元是對政府的捐獻。同期銷售應稅貨物 2,400 萬元,銷項稅額 120 萬元,銷售免稅貨物 1,6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為土地價額,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為 20%。試問甲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為多少?

  1. A96 萬元
  2. B88 萬元
  3. C80 萬元
  4. D72 萬元

正解 C — 80 萬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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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兼營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扣抵限制,與不得扣抵比例、銷項相減的計算順序。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五款,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應先自進項稅額中剔除;同項第二款但書「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對政府之捐獻仍得扣抵;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不得扣抵比例打折,最後依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以銷項稅額扣減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經此順序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8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新臺幣 96 萬元係連對政府之捐獻一併剔除所得,與同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不符。
  2. B新臺幣 88 萬元係剔除對政府捐獻而未剔除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得,剔除對象恰好顛倒。
  3. C新臺幣 80 萬元,與先剔除自用乘人小汽車、再乘可扣抵比例後相減之結果相符。
  4. D新臺幣 72 萬元係未剔除任何不得扣抵項目,逕以進項稅額全額乘可扣抵比例所得。

演算步驟

  1. 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進項稅額新臺幣 60 萬元 − 自用乘人小汽車新臺幣 10 萬元 = 新臺幣 50 萬元。
  2. 可扣抵金額 = 新臺幣 50 萬元 × (1 − 20%) = 新臺幣 40 萬元。
  3. 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新臺幣 120 萬元 − 新臺幣 40 萬元 = 新臺幣 80 萬元。

記憶點

先剔除不得扣抵者,再乘可扣抵比例,最後與銷項相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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