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其中有關搭乘各種交通工具之交通費核銷憑證,下列何種情形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
- A租賃之包車費
- B搭乘國內航線之飛機
- C搭乘國際航線之飛機
- D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
正解 D — 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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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一節中,交通費依交通工具別而不同的原始憑證要求。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三款第二目,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三款第二目明定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不得僅憑出差人自行證明。
- B錯誤。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三款第二目就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要求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遺失時以航空公司出具之證明代之。
- C錯誤。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三款第二目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要求檢附證明行程之文件、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及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三類。
- D正確。高速鐵路原則上仍須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僅在當日往返時放寬為出差人自行出具之證明。
記憶點
火車、汽車、捷運與計程車車資、電子收費通行費,加上高鐵當日往返,才准以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