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張無忌於 107 年以前任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0 年 1 月 4 日轉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稅務員,於 111 年 1 月 4 日轉任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主計室隨後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從臺北國稅局主計室會計股辦理退休離職,張員於 110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並準備於 112 年 2 月 1 日起執業,請問張員於 112 年 2 月當下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桃園市
- B桃園市、臺北市
- C新竹市、桃園市、臺北市
- D彰化縣、新竹市、桃園市、臺北市
正解 A — 桃園市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8 條的離職迴避,三個要件是稅務職系身分、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離職之日起三年內。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身分限於稅務機關的稅務職系人員、區域限於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期間為離職之日起三年。張員最後具稅務職系身分的任職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離職日為 111 年 1 月 4 日,至 112 年 2 月仍在三年之內;其後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主計室,非稅務職系人員,不生該條的限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桃園市正是最後具稅務職系身分之任職機關所在地,且離職未滿三年,落在《記帳士法》第 8 條的限制範圍,為正確選項。
- B多列臺北市。張員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係任職主計室,不具稅務職系人員身分,不符《記帳士法》第 8 條的身分要件。
- C多列新竹市。新竹分局雖在稅務職系任職期間之內,卻不是最後任職機關,《記帳士法》第 8 條的限制範圍只及於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
- D多列彰化縣。彰化分局同樣不是最後任職機關,且該段任職於 109 年調任時即已結束,至 112 年 2 月已逾《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的三年。
記憶點
迴避只看最後那個稅務職系機關,範圍一個行政區、期間三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