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關於記帳士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取得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完成,惟未加入記帳士公會即開始執行業務者,應交付懲戒
  2. B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記帳士公會得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3. C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被付懲戒記帳士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陳述意見,逾期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4. D被付懲戒記帳士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

正解 D — 被付懲戒記帳士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的應付懲戒事由、答辯期間,以及不服懲戒決議時的救濟機關與救濟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1 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救濟期間為二十日而非三十日,受理者是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而非原懲戒委員會,(D) 兩處均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記帳士法》第 19 條規定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未入會即執業即該當同法第 26 條第六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付懲戒。
  2. B正確。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是《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五款的懲戒事由,同法第 28 條並明定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3. C正確。《記帳士法》第 29 條第二項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者得逕行決議。
  4. D錯誤,為本題所選。期間應為二十日,且應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記憶點

答辯二十日、覆審也是二十日,但覆審狀要遞給覆審委員會,不是原懲戒委員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1 題

→ 看完整「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