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決算報表應由何者簽名蓋章?①代表商業負責人 ②經理人 ③主辦會計人員 ④經辦會計人員
- A④
- B①②④
- C①②③
- D①③④
正解 C — ①②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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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決算報表之簽章主體,與同法第 35 條記帳憑證、會計帳簿簽章主體之差異。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即①代表商業負責人、②經理人與③主辦會計人員三者,經辦會計人員不在其列。相對地,同法第 35 條就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另定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才把經辦會計人員一併納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僅列④經辦會計人員。經辦會計人員依《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不在決算報表之簽章主體內,且該組合漏列其餘三者。
- B以①②④為組合,納入④經辦會計人員而漏列③主辦會計人員,與《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所列三類主體不符。
- C①代表商業負責人、②經理人、③主辦會計人員,與《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之列舉完全相同。
- D以①③④為組合,漏列②經理人並多列④經辦會計人員,與《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不符。
記憶點
決算報表三個人簽: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才多一個經辦會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