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1. A換出貨物時
  2. B取得換入貨物時
  3. C以取得換入貨物時或換出貨物時之較先者
  4. D以取得換入貨物時或換出貨物時之較後者

正解 A — 換出貨物時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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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貨物交換貨物的交易,銷售何時成立、統一發票應在哪一個時點開立。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一項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交換所收的對價雖然是貨物而非現金,仍屬條文所稱「取得代價」,故交換的兩造各自都在銷售貨物。同法第 32 條第一項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就交換而言,使自己這一方所有權移轉出去的時點即為換出貨物之時,開立義務隨之發生,與對方何時把貨物交過來無涉。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換出貨物即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權移轉,銷售於此時成立,統一發票應於此時開立。
  2. B錯誤。取得換入貨物是自己作為買受人的一端,該端要拿的是對方開來的發票,用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第一款主張進項稅額扣抵,不是自己開立發票的時點。
  3. C錯誤。開立時點繫於自己的銷售行為本身,不因對方交付較早而提前。
  4. D錯誤。同理,也不因對方交付較晚而延後;兩造交付若有時間差,先換出的一方仍應於換出時開立。

記憶點

以物易物是兩筆銷售,各自「換出時」開票,互開互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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