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甲公司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銷貨並以毛利百分比法認列銷貨利益,本年度期初分期付款未實現毛利為 100 萬元,期初應收分期付款餘額為 200 萬元,本年度銷貨總額為 500 萬元,銷貨毛利為 300 萬元,分期付款收款總額為 350 萬元,則該公司本年度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利益為多少元?

  1. A200 萬元
  2. B250 萬元
  3. C300 萬元
  4. D350 萬元

正解 A — 200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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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時本年度應認列的銷貨利益。

正解理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依該款所列公式代入,本年度應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利益為新臺幣 2,000,000 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200 萬元係依上開公式逐項代入所得。
  2. B250 萬元相當於把收款總額乘以七百分之五百,等於將公式分子誤置為本年度銷貨總額。
  3. C300 萬元是本年度全部銷貨毛利,等於在出售年度一次認列,那是同準則第 16 條第一項第一款全部毛利法的結果。
  4. D350 萬元是本年度收款總額,在公式中是乘數而非利益本身,逕以其為答案等於未攤計成本。

演算步驟

  1. 毛利率=(期初未實現毛利+本年度毛利)÷(期初應收餘額+本年度銷貨總額)=(新臺幣 1,000,000 元+新臺幣 3,000,000 元)÷(新臺幣 2,000,000 元+新臺幣 5,000,000 元)=4,000,000 元 ÷ 7,000,000 元。
  2. 認列利益=新臺幣 3,500,000 元 × 4 ÷ 7=新臺幣 2,000,000 元。

記憶點

分子分母都要「先加期初、再加本期」,漏掉期初就會算成 280 萬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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