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其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何?
- A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 B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 C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桃園市政府
- D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正解 C —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桃園市政府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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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於直轄市的獨資商號,其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與商業會計主管機關應分別依《商業登記法》與《商業會計法》各自的主管機關條文判定。
正解理由
《商業登記法》第 2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8 條並規定登記之申請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乙商號設於桃園市,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即為桃園市政府。商業會計方面,《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的三級主管機關規定相同,同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並將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劃歸直轄市主管機關;獨資商號屬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主管機關亦為桃園市政府,兩者相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之權責為法令政策之制訂宣導及受理登記之公司其會計事務之管理,本題兩項主管機關均非經濟部。
- B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第一項為桃園市政府,本項前半段寫經濟部即錯。
- C兩項主管機關均為桃園市政府,與《商業登記法》第 2 條第一項及《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相符,為應選項。
- D商業會計主管機關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二項第二款為直轄市政府,本項後半段寫經濟部即錯。
記憶點
獨資商號設在直轄市,登記與會計兩條線都停在直轄市政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