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有關資產重估的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認列未實現重估增值
- B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減損數額認列為當期損失
- C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
- D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
正解 B —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減損數額認列為當期損失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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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關於已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發生減損時的沖抵順序,以及《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第 52 條的重估與未實現重估增值。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數額必須先沖抵未實現重估增值,不足部分才進當期損失,不得逕行全數認列為當期損失。選項 B 略去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這一步,與該項規定不符,即為敘述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同法第 52 條第一項規定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 B錯誤;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的兩階段處理壓成一階段,漏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的順序,為應選項。
- C正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後段明定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
- D正確;逐字對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前段的先減增值、不足再認列當期損失。
記憶點
重估過的資產減損,先吃未實現重估增值,吃不夠才進當期損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